当前位置:首页 > 担保学堂 > 担保知识
关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思考和建议
发布日期:2016-4-13 13:53:51

2015年国务院下发有关文件,把融资担保行业重要作用提升到前所未有高度,特别是提出“研究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完善融资担保行业组织体系、健全担保风险分散机制、促进担保行业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是担保行业的顶层设计;其思路方向不仅关乎自身运作效能高低,更是决定担保行业今后走向以及担保行业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中国担保行业二十多年的发展历史,由于不同背景文化而导致的认识分歧和认识模糊长期存在。因此,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必须深入研究和厘清这些认识问题,以保证目标方向的正确性。

如何深刻认识融资担保的准公共产品性质?回顾国家发布的关于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的重要法规政策,从未提出过“政策性担保”概念,大多隐含了政府和市场共同介入的“准公共产品”含义。

《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各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国务院相关文件对普惠等领域融资担保属性定位的关键词,在于一个“准”字,既不是“纯公共产品”,也不是“纯私人产品”,是按照“政策扶持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原则,由政府和市场共同承担的服务产品,即“准公共产品”。

到目前为止,国家层面担保政策是一贯和清晰的,即“准公共产品”顶层,政府公共政策扶持主要体现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和有条件地区担保基金层面上,旨在培育良好的融资担保市场环境;在“准公共产品”的底层,政府公共政策营造了健康的担保市场环境,融资担保机构的经营机制应当按市场化原则决定。

“政府性融资担保”概念应该包括政府支持的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同时,相关部门或文件多次提倡政府“控股、参股”方式,提倡融资担保资本混合所有制模式。对省级再担保机构建设方面,在强调“政府主导”的同时,也仍然强调“专业管理、市场运作”原则。

对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指导思想:以政策扶持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发展与规范并重为基本原则,以增加融资担保供给总量和提高融资担保行业营运效率为重要手段,基本实现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的总目标。

重点建设省级再担保体系,研发再担保业务技术规范标准,以参股和分担风险为手段,约束省级再担保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分类分级开展增信、分险等多样化的再担保业务,不做直接担保业务。

推动各省再担保机构以股权投资和再担保业务为纽带,促使省辖地级市政府按股权混合多元化原则,以政府资本让利为政策手段,引导社会民营资本参与,控股或参股本市一定数量的融资担保机构建设,完善公司治理架构,增加融资担保供给,保持适度市场竞争,按市场化运作融资担保业务,围绕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续贷等需求大胆创新丰富多样的担保品种。

推动省级再担保机构参与或直接参与,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县区设立政府性担保基金,按一定比例为在本辖区内开展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分散风险;鼓励地级市融资担保机构在县区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县域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发展。

选择性参股一些跨省经营、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信誉较好、影响力较大的政府性大型融资担保机构,作为全国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主力军,并制定政策鼓励其发挥资本、人才、经验、品牌及风险管理等优势,兼并重组营运效率较差的融资担保机构,做精做强融资担保业务。

制定担保行业人力资源、业务风险和财务会计等技术规范标准,提升融资担保机构核心竞争力;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结合担保行业发展需要修改担保相关法律,完善担保行业风险补偿、营业税免征、风险准备金在所得税前扣除等相关政策,提高担保行业营运效率。

从国家层面以及与各大商业银行总行研究风险分担机制,包括担保贷款风险计量、风险分担及其法律问题、担保保证金比例、利率定价及贷款衍生业务成本控制等问题,推动建立公平公正、可持续发展的银担商业合作模式。